春府通〔2019〕12號
當前,我市正處于森林高火險時期,森林防火形勢極其嚴峻。為有效預防和遏制森林火災的發生,切實保護我市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,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》《森林防火條例》《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,特發布陽春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。
一、禁火時間:森林高火險期,即每年春節、元宵、清明、中秋、國慶、重陽、冬至等傳統民俗祭拜節日、假期及森林火險氣象等級達到四級或以上時。
二、禁火區域:全市林地及距林地邊緣50米范圍內。
三、禁火期內,禁火范圍內禁止以下用火行為:
(一)上墳燒紙、燒香點燭等;
(二)燃放煙花爆竹、孔明燈等;
(三)攜帶易燃易爆物品;
(四)吸煙、野炊、燒烤、烤火取暖;
(五)燒黃蜂、熏蛇鼠、燒山狩獵;
(六)煉山、燒雜、燒灰積肥、燒荒燒炭或者燒田基草、甘蔗葉、稻草、果園草等;
(七)其他容易引發森林火災的用火行為。
四、全市專職護林員和森林、林地、林木的經營單位或個人,在其管護或經營范圍內負有森林防火責任,要加強巡查管護,采取有效防火措施,一旦發現野外用火,要及時制止并舉報;發現森林火災,立即報告,不得瞞報、謊報。
五、各鎮(街道)、農(林)場要立即成立森林防火巡查隊,加強野外火源巡查,禁止一切野外用火,特別是要做好重點林區、風景區的火源管控,對轄區內的癡呆、聾啞、精神病等人員要指定專人監管。各級森林防滅火指揮部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依規履行職責,加大森林火災的防控力度,加強巡邏和安全檢查,及時消除森林火災隱患,并負責組織森林火災的撲救。
六、進入林區的車輛和個人,應自覺接受森林防滅火部門人員的登記檢查,并負有森林防火責任和義務。凡阻撓、妨礙檢查工作的單位和個人,有關部門要依法依規予以處理。
七、各鎮(街道)、各有關單位要加大宣傳力度,充分利用電視、電臺、廣播、報刊、手機短信、微信、宣傳標語、宣傳單張等媒體及形式廣泛開展宣傳教育,使森林防火禁火令家喻戶曉。全市公職人員要自覺履行森林防火和宣傳責任,教育和帶動親友做好森林防火工作,成為森林防火和義務宣傳的典范。
八、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內,違反上述防火規定的,由市森林公安機關或所在鎮(街道)公安機關依照《森林防火條例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《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》等有關規定依法處以罰款或拘留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情,應立即撥打森林防火舉報電話:0662-7779369。
九、本禁火令自發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五年。
特此通告。
陽春市人民政府
2019年12月1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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