陽江市南湖國旅鳳凰湖國際溫泉度假村開發有限公司:
本委受理申請人譚極文、曾芝蘭、曾萬里、劉廣行、鄭巧娜、梁文尚、翁文明、馮家柏、袁衛民訴你公司勞動爭議案(春勞人仲案字〔2025〕33號、34號、35號、36號、37號、38號、48號、60號、61號)已審理終結。因無法聯系你公司,根據《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,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達春勞人仲案字〔2025〕33號、34號、35號、36號、37號、38號、48號、60號、61號仲裁裁決書(譚極文與被申請人自2010年11月1日起存在勞動關系;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。曾芝蘭與被申請人自2010年11月1日起存在勞動關系;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。曾萬里與被申請人自2010年11月1日起存在勞動關系;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。劉廣行與被申請人自2010年11月1日起存在勞動關系;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。鄭巧娜與被申請人自2010年11月1日起存在勞動關系;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。梁文尚與被申請人自2010年11月1日起存在勞動關系;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。翁文明駁回申請人的全部仲裁請求。馮家柏駁回申請人的全部仲裁請求。袁衛民駁回申請人的全部仲裁請求)。本裁決為非終局裁決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》第五十條規定,當事人對本裁決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;期滿不起訴的,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。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,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。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30日內到陽春市迎賓大道331號陽春市勞動人事爭議委員會領取仲裁裁決書,逾期即視為送達。
特此公告。
陽春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
2025年7月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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