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》第五十五條的規(guī)定,陽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:接受李建軍辭去陽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請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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